一、借钱人和担保人可以同一个人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机关法人不得担任担保人的角色,同时,基于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亦不被许可担任此种身份。
然而,此项规定并未明示地阐释借款方及担保方是否得由同一人担任。
然而,从担保的基本原理来看,担保人通常是作为第三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角色。若借款方与担保方属同一人,则此人将同时承担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双重责任,这可能会与前述法条中禁止机关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担任担保人的规定产生冲突。因此,尽管法条并未明确规定借款方与担保方能否为同一人,但根据担保的一般原则以及前述法条的规定,借款方与担保方通常应为两个独立的个体。若借款方与担保方为同一人,则此人在法律层面上可能无法担任担保人的角色,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情形允许如此操作。总的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借款方与担保方通常不应为同一人,除非有特殊规定或获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借钱人做担保人时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当借钱人做担保人时,其法律责任主要如下:一般情况下,担保人需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代为偿还全部债务。若合同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责任,则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且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确实无能力履行后,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此外,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总之,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担保方式和合同约定而定,需谨慎承担,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三、借钱人和担保人能否为同一人?
在法律上,借钱人和担保人可以为同一人。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自我担保”。自我担保在一些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比如个人向自己的企业借款等。但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或交易中,可能会受到限制或不被认可。例如,在一些金融借贷合同中,为了降低风险,通常要求借款人与担保人不能为同一人。如果发生纠纷,自我担保的法律效力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来判断。总之,借钱人和担保人可以为同一人,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683条,机关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为担保人。虽未明示借款方与担保方是否可为同一人,但通常担保人为第三方。若两者为同一人,可能违反前述规定。因此,借款方与担保方通常应为不同个体,除非有特别规定或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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