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查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行政复查与行政复议之辨析
在法律程序中,行政复议和复查申请(又称“行政复核”)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前者主要是指对于未满足申请人期待的裁决请求,司法部门要进行再度审视和决策的举动。并且,没有严格规定必须由何种机关来执行此项任务。
相比之下,后者强调的是民事主体或法人实体,以及其他相似组织对于行政主体所作诸项行政处罚的不满,随即提起的审核和查证过程。在此情况下,行政复核必须出自当事方的主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复查和行政复议在程序上有何差异
行政复查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纠错程序,程序相对简便。一般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原机关进行复查。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法定的行政救济程序,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规定。复议机关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在申请程序上,行政复议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查过程中,复议机关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总体而言,行政复议的程序更规范、严谨,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救济途径,其法律效力也相对更具权威性。而行政复查更多是在行政系统内部的初步审查和纠正,程序上不如行政复议正式和严格。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何不同之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主要有以下不同: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纠错机制,由行政机关受理,相对便捷迅速。行政诉讼则是司法救济途径,通过法院审理,程序更为严格规范。
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行政诉讼是法院。
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外,还可审查合理性;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合法性。
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不是终局决定,当事人可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生效裁判具有终局效力。
总之,两者在性质、受理机关、审查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指有权机关重新审视已生效裁决或涉法要求,并做出最终决定,涉及机构不限于特定司法机关。行政复核则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措施提出的异议,需当事人主动参与和提议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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