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是怎样的
混合担保的清偿顺位是如何确定的
如同一项资产已向两位及以上的债权人设定抵押担保,那么针对其拍卖或变卖所产生的价金分配,则应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根据各抵押权是否已进行过登记这一情况,依次排列清偿顺序。若有抵押权已在相关部门完成登记手续者,则依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各自的清偿次序;
其次,对于那些已登记的抵押权,当其与尚未登记的抵押权同时存在时,前者应优先于后者获得清偿;
最后,对于那些未能进行抵押权登记的债权人而言,则应按照他们各自享有的债权数额的比例,对抵押物的变现价值进行公平分配。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责任如何认定
在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责任的认定需综合考量。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有约定,从其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仍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混合担保中,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来准确认定保证人的责任。
三、混合担保债权实现顺序法律规定如何?
混合担保中,债权实现顺序的法律规定如下:若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以下规则处理:
首先,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物保不足以清偿时,才可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其次,第三人提供物保与保证并存的,债权人可以就物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后,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资产已向多位债权人抵押担保时,价金分配遵循原则:按抵押权登记与否确定清偿顺序,已登记者优先;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公平分配抵押物变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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