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定义
商标先用权抗辩之定义诠释
商标在先使用权抗辩权利,即在他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实际启动运用此商标的行为,同时在商标注册确认以后,仍能继续行使该商標的情况下。倘若商标所有者向实际使用者提出侵权诉讼请求时,法律将不会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商标先用权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商标先用权抗辩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认定:首先需证明在先使用的商标有一定影响,即该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被相关公众知晓和认可。其次,使用的商标与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再者,在先使用人须在他人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实际使用该商标,且持续使用并有一定规模。同时,在先使用人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此外,还需证明在先使用是善意的,无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故意。司法实践会综合考量以上因素,以准确认定商标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从而平衡商标权利人及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三、商标先用权抗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商标先用权抗辩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商标使用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善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继续使用该商标不会导致混淆。例如,甲在乙注册“红苹果”商标之前,已在水果销售领域长期使用“红苹果”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此时乙以商标侵权起诉甲,甲可主张商标先用权抗辩。但需注意,先用权人应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商标,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同时,先用权的主张需证明其使用行为的善意、在先使用及未造成混淆等事实。
艺人主张商标先行使用权,认为若在商标局审查并授予注册前,已有受众合法使用该商标,并在注册后仍持续使用,那么当注册人指控侵权时,受众的使用行为应视为合法且无过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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