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如何定义
保证人所负担的连带责任,即当债务人未能依约偿还债务之时,债权人可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直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起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这无疑揭示出,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责任义务是等同且无先后顺序之别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连带责任保证制度下,保证人并不自由地享有着先诉抗辩权。例如,假设甲方向乙借款,而丙作为甲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甲届时无力归还借款本息,则乙既可以选择向甲寻求赔偿,亦或直接行使权利要求丙还款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的追偿权如何行使规定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行使追偿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保证人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行为而产生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行使方式通常为保证人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偿还已代偿的款项及相关费用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证人可就其代偿的金额、利息、必要费用等向债务人追偿。
需注意的是,追偿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若存在争议,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同时,不同类型的保证(如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在追偿权的行使上可能存在差异。
三、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主要由保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来确定。一般来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若保证合同有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就依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对全部主债务承担责任,即包括主债权本金及法定利息等。例如,主债权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6%,借款期限1年,若债务人未按时还款,保证人需在主债权100万元及1年的利息6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同时,若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等其他约定,保证人也需在约定范围内承担责任。总之,保证责任范围需根据具体合同及法律规定来综合确定。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未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选择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保证人责任与债务人相等,无先后之分。但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如甲借乙钱,丙为保证人,若甲不能还款,乙可直接要求丙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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