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确权阳台算不算面积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这个事儿上,阳台到底算不算面积,可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通常来讲,如果阳台是那种完全封闭起来的状态,那一般就会把它算进建筑面积里头。
可要是阳台只是半封闭的,那就有可能只算一半的面积。
不过,这里面还有个关键的点,那就是得看看阳台的建造是否符合当地的规划以及审批要求。
要是阳台的建造压根就没经过合法的审批,或者说超出了宅基地被批准的范围,那在进行确权的时候,很可能就不会把它算进宅基地的合法面积里面。
另外,不同的地区在宅基地确权过程中对于阳台面积的计算方式,可能会有一些小小的差别。
所以,具体到某一个地方到底怎么算阳台面积,那得以当地的宅基地确权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可不能一概而论地按照某个固定的标准来弄,得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二、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的规范标准
对于耕地面积相对较少的平静或者山区县(市),其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处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对于耕地资源丰富的平原或山区县(市),则每户宅基地面积限制在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
然而对于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面积则受限于不超过467平方米。
各县级市政府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上述标准,确定更适合本区域的农村宅基地具体面积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农村宅基地能不能赠予已经有宅基地住户
农村宅基地的赠予对象能否包括已有宅基地的居民?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赋予或赠送的问题,依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赠与。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村民作为单一家庭单位,仅能合法持有一处宅基地,若已经出售、租赁或赠与了原有住宅,并再度提出申请时,将会受到禁止性规定的限制。
此外,针对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而言,农民只享有使用而非所有的权限。
因此,无论是出于赠礼还是遗嘱继承的目的,所涉及的对象只能限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本身,而非宅基地的所有权。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农村村民作为家庭单位,可按需分配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宜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设定的标准。
对于那些人均土地有限、无法保证每户均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充分尊重村民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启动程序,按相关标准确保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得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探讨农村宅基地确权阳台算不算面积的时候,我们不能只着眼于阳台本身。这还涉及到其他相关权益的考量,比如宅基地上房屋的整体建筑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的关系。如果阳台算入确权面积,那对整个宅基地的容积率等相关规划指标可能会产生影响;若不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又可能影响到农户的实际权益。你是否正在进行宅基地确权或者对自己宅基地的面积计算存在疑问呢?如果对于农村宅基地确权过程中,阳台面积的确定标准、相关权益的影响,或者其他与宅基地确权相关的复杂问题还不清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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