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的规定的财产范围有哪些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范围通常主要涵盖被执行人名下的现金存款、各项收入来源、固定资产如债券、股票、各类基金份额、资本股权或是投资权益、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房地产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机动车之类的动产,这些都属于有可能履行相应责任的物产。
然而,被执行者及其共同抚养家属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确保义务教育得以顺利进行所需的必要财物、尚未公开展示的发明创造或尚未正式发行的文学作品等等,原则上并不被包含在强制执行的财产范畴之中。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拥有财产是与他人共享所有,那么在执行阶段我们必须要全面维护共享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当面对已经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财产时,执法机构务必依照相关法规保障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强制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有没有权利重新审判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被告是否享有重新审判的权利
当涉及到刑事审判案件的上诉程序时,其基本操作如下所述:
首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他们的近亲或者是承担律师职责的人,如果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宣判有异议的话,应当向做出该合同生效裁判的司法回溯法院的同一管理层级的监察院提出上诉请求;
其次,上述人员还可以选择直接向已经生效的司法法院同一管理层级的监察院的上级领导——更高一级的监察院提出上诉,上级监察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处理权下放到已经生效的司法法院对应的审计部门进行受理;
另外,对于那些案情重大且复杂的案件,上级监察院同样拥有自主审查权,可以直接进行审理和判定。
在提出上诉申请之后,如果主管监督部门感到必要,应当提交或请求进行抗议诉讼。
这一过程的决策应由专门负责的检察官长进行决定。
最后,关于立案审查的再审案件,需要在三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并做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强制执行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第一项,由人民法院所制之生效法律性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
第二项,依照督促程序由人民法院发布之支付令状。
第三项,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且包含财产权益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
第四项,依法获准并已经正式生效的仲裁机构所发布的裁决书。
第五项,由公证机关制备,依照法律规定具有法定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了解了强制执行规定的财产范围有哪些之后,我们也要明白与之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比如在强制执行财产时,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涉及到共有财产,像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如何在不损害其他共有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执行,这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还有,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执行的顺序又是怎样安排的呢?这些问题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都非常重要。如果您对强制执行财产相关的更多问题,例如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确定可执行财产,或者如何保障自己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权益存在疑问,不要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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