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违约金判定主要依据合同约定与法定情形。若合同中有明确违约金条款,一般依约判定。比如约定逾期交房按每日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就按此执行。
若无约定,则适用法定。比如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同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数额以弥补损失为主,兼顾惩罚性。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如修复费用等;可得利益损失像因房屋增值产生的差价等。法院会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判定违约金数额,防止过高或过低。
二、商品房买卖违约金数额判定有何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数额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过分高于造成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以违约造成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三、商品房买卖违约金过高时法律如何调整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商品房买卖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通常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裁量,适当调低违约金数额,以平衡双方利益,保障交易公平与合理。
在探讨商品房买卖的违约金问题该如何判定时,除了基本判定要点,还有相关的拓展情况值得关注。一方面,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调整。比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低。另一方面,若开发商因不可抗力因素违约,其违约责任的判定也较特殊,需结合具体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综合考量。你在商品房买卖中是否遇到了违约金判定的难题呢?要是对违约金调整的标准、不可抗力下违约责任界定等问题存在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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