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规定的与毒品有关的罪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
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刑标准有关问题进行了详尽解释。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克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氯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支规格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毒品犯罪已被列为重点打击的犯罪活动之一,对涉毒犯罪,依法判决死刑的,在复核时,是比较宽松的,能够执行死刑的,一律核准。表明了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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