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挪用公款从事经营活动被判刑,该管理人员曾经向包括河北某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借款且约定给付利息,因此某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河北某公司返还高额利息1743万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不当得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中银行的损失是因高屋管理人员犯罪而造成,而该管理人员与某公司之间的交往是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并且得利与银行的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该案经过保定中院一审,直至河北省高院二审,均认为某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与河北某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驳回了某银行的诉讼请求,为该公司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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