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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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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8 · 9039人看过
导读:1、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2、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行为。3、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行为。4、交付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哪些

在实际生活中,买卖期房是一件十分常见的事情,因此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也不足为怪,但是,也会因为房产不能及时过户而产生一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那么,常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哪些?律图小编马上为大家介绍。

(一)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

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均承诺将于正式交房办理入住手续后若干日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所有权证。但交房之后,部分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办理两证,有的甚至拖延四五年之久。此类行为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

(二)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行为。

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单方改变房屋原设计,使最终交付业主的房屋在设施或户型结构等方面发生局部变更,业主不同意开发商的单方变更行为而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三)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行为。

开发商为推销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前期广告中进行夸大其词的宣传,甚至做出虚假承诺和保证,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房屋和楼盘实际状况与广告宣传不符,从而引发纠纷。

(四)交付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的行为。

延伸补充:

商品房预售合同能否转让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允许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

首先,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比较简单。开发商、买受人受让人协商一致后,解除买受人与开发商原先签订的预售合同,再由新的受让人与开发商另签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可,不须经过房屋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履行预售商品房转让程序。

如果预售合同已经在房屋主管部门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办理:

1、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允许预售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预售转让的不得转让。这个要求需要查阅当地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规定: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未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转让。

2、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一般也应认定为无效。

3、预售房屋尚未实际交付。

4、预购人履行了预购合同约定的义务。预购人没有履行预购合同的义务时,预购人无权转让该预售房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中,债务转让应当征得预售人的同意; 如果预购人擅自转让,预售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可以要求预购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时,我国法律严禁买空卖空、倒卖合同的行为,不允许利用预售合同转让做变相期货交易。

5、签订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无需签订新的预售合同。

开发商履约瑕疵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中最主要的类型,占此类案件总数的一半左右。房屋质量问题主要涉及房屋结构、装修、配套设施、共用设施等,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表现为达不到约定标准或达不到国家建筑规范标准。

由上文可知,会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比如,迟延办证,虚假宣传等。如果对如何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还不够清楚,你可以随时联系我们律图,我们在线律师将尽快为大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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