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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免责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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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9 · 6823人看过
导读:1、转载、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的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2、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
侵犯姓名权免责情形有哪些?

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但是现实中,有些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却不构成侵犯名誉权。那么侵犯名誉权免责情形有哪些?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侵犯名誉权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其实侵犯名誉权免责是指那些情况下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转载、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的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一般不能认定侵犯名誉权。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做出结论或者处理决定,不能认定单位侵害了被管理者的名誉权。

4、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除非有故意诽谤、侮辱等行为的,不能认定侵犯名誉权。

5、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6、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7、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8、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 、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9、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名誉权的侵权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在一些法定的情况之下是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即侵犯了名誉权也会免责。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可以致电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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