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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质押合同,可否构成质押,法律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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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4 · 13485人看过
导读:《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法律之所以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
无质押合同,可否构成质押,法律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无质押合同,可否构成质押

如果质物已实际交付,双方的质押关系成立并有效。出质人实际移转质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时,质权设立,发生效力。所以质权设立以交付质押财产为准。

法律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

1、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法律之所以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或登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对无质押合同,可否构成质押的解答,以及对相关法律条文的介绍。当事人没有签订质押合同,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构成质押,如果实际质押物已经交付,那么当事人的质押关系就成立了,就具有法律效力,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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