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也是质押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针对股权标的的质押。对于“股权质押是否属于对外担保”,小编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股权质押属于对外担保。律图在介绍股权质押、对外担保的概念和相关法律之后,分析并回答大家的疑问。
一、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二、股权质押是否属于对外担保?
首先,股权质押是质押的一种。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因此,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毫无疑问,股权质押是特殊的担保物权。
但是,对外担保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对外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因此,在我国,股权质押属于对外担保。
综上,介绍了股权质押、对外担保的相关问题,也回答了“我国的股权质押是否属于对外担保”的问题。至于股权质押作为对外担保的方式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尚未涉及。如果对这部分内容更感兴趣,小编建议除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还应该了解法律专家们的看法和见解,以加深我们的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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