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主要包含主观与客观两方 面的因素。一方面因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实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再加上交易中转让价格与股权转让成本的税收征管脱节,如非特殊情况,很难从股权受让方获得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信息。
2、对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虽然《征管法》原则性地明确了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计税价格,但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 税务机关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税务机关面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压力更令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工作举步维艰。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征纳双方均能接受的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是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进行核定征收时必须面对的问题。
3、对股权转让缺乏动态监控。由于对股权转让的征管措施尚不完善,对股权转让的交易过程及交易结果均缺乏有效监控。在股权转让发生后,除非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否则税务机关不能及时获取到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最终导致了税款的流失。
4、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管理具有滞后性。对于股权转让,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偶发性,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管理很被动。税务机关往往在股权转让双方已经完成股权转让后,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的定期数据交换、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税收征管行为明显滞后。而如果股权转让并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变更,税务机关更是无法获得相关的信息。
综上所诉,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非常明显,我们作为市场的一份子,当然是希望希望监管者要么不关,要么就规定明确。模模糊糊,漏洞百出的法律规定才是最害怕的,对此,告诫我们,在进行股权交易时,我们应当及时地咨询国家或者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前规避法律风险,预防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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