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直通车 > 住房保障 > 农村土地 > 土地使用税服务区收不收税

土地使用税服务区收不收税

时间:2024-07-23 08:55:25 浏览:5999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服务区属于国营企业不在征收对象内,公共设施用地在免税收之中,而服务区属于公共设施所以不再土地使用税收之中。
{ArticleTitle}

关于土地使用税,肯定要问征税对象、征收标准、免收规定以及相关法律,那土地使用税服务区要收费吗?什么地方要收费呢以下是365法律小编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减免规定和征收对象来介绍关于土地使用税服务区是否要收费,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土地的等级划分,按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土地使用税: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土地使用税: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服务区属于国营企业不在征收对象内,公共设施用地在免税收之中,而服务区属于公共设施所以不再土地使用税收之中。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归纳关于土地使用税服务区是否要收费的问题,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如果还有想要了解其它问题可以登入365法律网站咨询律师

延伸阅读:

热门推荐

想获取更多住房保障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