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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与盗窃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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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08 · 6872人看过
导读: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一复合行为,由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组成。盗窃只是为取得财产提供了可能,使用才是占有财产的关键,使用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故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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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也是属于诈骗类犯罪当中的一种,主要是利用信用卡来实施诈骗行为,非法占有银行的资金。这样的行为其实与盗窃有点类型,因此就导致很多人无法正确区分信用卡诈骗与盗窃。那究竟信用卡诈骗与盗窃区别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介绍吧。

一、信用卡诈骗与盗窃区别有哪些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差别在于后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实诈骗,而前者不限于使用何种方式。

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刑法中的法条的竞合,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诈骗罪,比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着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条竞和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特殊类型的诈骗罪论处。

二、诈骗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认定诈骗罪应注意该罪与其他几个罪名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实践中,不同的犯罪之间具体的构成要件内容不一样,这也才能让我们正确的区分这些犯罪。但无论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此时都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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