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直通车 > 住房保障 > 公租房 > 定金订金的区别都有哪些?

定金订金的区别都有哪些?

时间:2024-07-11 03:19:06 浏览:8934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1、概念不同: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2、违约责任不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数额不同.
定金订金的区别都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签署各种合同,包括租房合同买卖合同等。在租房合同中,一方为了防止违约,往往会加入定金条款。租客要按照规定支付定金。这里需要注意,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但是意思大不一样。那么,定金订金的区别都有哪些?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分析下这个问题。

一、定金订金的区别都有哪些?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1、定金合同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其他诸如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如果没约定定金性质的,也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后果。

二、定金的特点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可见,尽管定金订金一字之差,但是区别是很大的,定金具备担保性质,可以当做违约金使用。按照规定,一方支付定金,如果违约的话,定金不予退回。而对方违约的,则可以拿到两倍定金赔偿。而订金则不同,其不具备担保性质,只是当做合同预付款使用,是单方面的行为。

延伸阅读:

热门推荐

想获取更多住房保障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