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4-07-06 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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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1、租赁对象不同。2、申请经济租赁房的对象不同。3、租金标准不同。4、租赁期限不同。
大家仅从我国房地产市场当中保障房的不同类别就能够看出,我国政府为了缓解公民的住房压力真的是制定了多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大家比较熟悉的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这些性质的房产一经推出以后,都解决了不同层次人群的住房需求。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
一、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
1、租赁对象不同: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人应是2003年以后住房实施拆迁的双困家庭,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非农业常住户口;二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三是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 7.5(含 )平方米。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方可申请配租廉租住房;
2、申请经济租赁房的对象,为市中心城区,2003年 1月 1日以后实施拆迁,非农业户籍且年收入低于 1.5万元的家庭。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相当于使用面积 7.5平方米); 二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领取特困救助的家庭;三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 8万元(含)以下,且他处无住房;
3、租金标准不同: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全额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包括: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屋面积确定的搬迁奖励费、对违章建筑的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困难补助费;
4、租赁期限不同:当廉租房承租人家庭收入提高,不再具备配租廉租住房条件时,应在接到退出廉租住房通知(含在配租期限内)的 6个月内腾退住房。对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配租租金的 200%收取房租;
5、经济租赁房出租期限原则上为三年,租赁期内租金、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作调整。租赁期满时,对腾退住房确有困难的家庭,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运营机构可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其住房租金按届时市场指导租金标准重新核定,承租人实际负担的租金在重新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每年递增 10%,政府补贴相应递减,直至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市场租金。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都有哪些?
(一)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应符合转让的条件。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二)买房必须确认卖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所购房屋没有被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查封,没有设定抵押权。
按我国法律规定,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房产在一定期限内是不能交易过户的。同时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处理抵押房屋,应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房屋。
(四)在购买在租房屋时,应确认房屋承租方已放弃优先购房。
按我国《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方出售房屋时应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房人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如果存在的话,应落实出售人的出售行为是否已通知承租人,且已得到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认可。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应该说在这三种性质的房产当中,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以及廉租房是明显不一样的,因为经济适用房最重要的是针对一些中低收入家庭的群体用来销售的,本质上和商品房的土地性质没有多大的区别。而公租房和廉租房在租赁期限,租赁对象,以及租金标准等这些都存在差异。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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