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平时因为身体不舒服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尚且都需要有家人或者相关人等对自己的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况且是有些工伤会直接导致员工个人的行动能力非常的不方便,可能最简单的吃饭,走路等这些最基本的活动都需要有人帮助才行,护理工伤的员工不是无偿的。可是工伤护理费谁支付这个问题有些员工本人并不清楚。
一、我国规定工伤护理费谁支付?
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1、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的,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请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请人护理。
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市有规定的,应当从所在省市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水平,比照同类情况办理。
2、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护理
工伤职工治疗终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存在生活自理障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障碍程度,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完全护理50%,大部分护理40%,部分护理30%。生活护理费随着当地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由所在省市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期间护理费怎样支付?
医疗护理费
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终结期内,根据本人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至少两项不能自理的,每月由单位按不低于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医疗护理费。
残废护理费
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终结后被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一、二级残废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残废护理费。残废护理费标准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区分为四级,其中五项均需人护理的为特别严重完全护理依赖,四项需人护理为完全护理依赖,三项需人护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两项需人护理的为部分护理依赖,分别按月发给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0%、40%、30%。
1、 特别严重完全护理依赖的,按60%计发护理费;
2、 完全护理依赖的,按50%计发护理费;
3、 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40%计发护理费;
4、部分护理依赖,按30%计发护理费;
一般的工伤的护理费其实应该是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的,只不过是如果员工的工伤在经过工伤鉴定以后评上了相关的伤残级别,那在评级以后的工伤护理费用,只要员工本人参加的有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保险可以承担工伤期间所有的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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