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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由谁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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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5131人看过
导读:由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科)来征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闲置费由当地国土部门按相关地方规定计算征收。
土地闲置费由谁来征收?

一.土地闲置费由谁来征收?

征收机关: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科)

征收标准:每亩600-2000元。土地出让金的10%-20%计征

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 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通过 200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如果土地闲置属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和政府协商,免于缴纳土地闲置费用;如果是个人或企业原因造成的,按照第14条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用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土地闲置费是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来征收的,如果单位或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达一年以上的,就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如果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但特殊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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