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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赔偿标准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1、造成身体伤害的

(1)医疗费

按实际情况。

(2)护理费

按实际情况。

(3)误工费

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医疗费

按实际情况。

(2)护理费

按实际情况。

(3)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按实际情况。

(4)康复费

按实际情况。

(5)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6)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造成死亡的

(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三)致人精神损害的

(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精神损害抚慰金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的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

1)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

4)原错判罪名、刑罚轻重、羁押时间;

5)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

6)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

7)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四)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1)返还财产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相应赔偿金

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下文第2)、第3)的规定。

2)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3)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利息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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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实践范畴内,关于能否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这一问题,得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通常来讲,如果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里有清晰的约定,当出现纠纷并且胜诉后,败诉方得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这样的约定一般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比如说在商业合作中,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及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双方会在合同中明确这一事项。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法律领域,像知识产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情况,法律有可能会作出规定,即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胜诉方合理产生的律师费是可以让败诉方来承担的。这体现了法律对特定领域中受损方的保护。 然而,在绝大多数普通的民事纠纷里,如果没有合同中约定这一项,也没有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那么胜诉方通常是很难直接去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所以,能否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核心就在于是否有相关的约定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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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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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实践的大舞台上,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可不是件简单事儿,得看具体情况。就好比去商场买东西,要是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一旦闹纠纷且咱胜诉了,那败诉方就得给咱出律师费,这种约定就跟合同里的小天使一样,通常是很管用的。 再说说那些特定的法律领域,就像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这俩领域,法律就像是个公正的裁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规定要是咱胜诉了,那合理的律师费就能让败诉方乖乖掏腰包。 然而,在大多数普通的民事纠纷这场戏里,如果没有合同这根线牵着,也没有法律特别去关照,那咱胜诉了也不好意思直接让对方给律师费。所以,能不能让对方掏律师费,关键就看有没有那约定,还有法律到底咋规定的。 在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胜诉方就一定不能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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