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赔偿金
1、六十周岁以下:
(1)一级伤残
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2)二至十级伤残
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
不同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计算同六十周岁以下,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月起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计算;
3、七十五周岁以上:
不同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计算同六十周岁以下,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五年。
4、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
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确定: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得超过10%;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
赔偿二十年;
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七十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一、建瓯市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118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3817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498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5692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467元;
6、上年度全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9504元
(2)采矿业67457元
(3)制造业8670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34343元
(5)建筑业73221元
(6)批发和零售业97427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9125元
(8)住宿和餐饮业50328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3350元
(10)金融业131573元
(11)房地产业91617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527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941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900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76355元
(16)教育111035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4294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6891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26864元
二、厦门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厦门市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999元;
2、上年度厦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0467元;
3、上年度厦门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2323元;
4、上年度厦门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5165元;
5、上年度厦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696元;
6、上年度厦门市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8554元
三、建瓯市伤残等级计算方式:
1、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二至十级伤残: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4)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
伤残赔偿系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确定: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得超过10%;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
2、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年限:
1)赔偿二十年;
2)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3)七十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该建瓯市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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