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2.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标准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8.十级伤残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地区(青岛除外):按经济技术开发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地区:按青岛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的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的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地区(青岛除外):按经济技术开发区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地区:按青岛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营养费
7.住宿费
8.十级伤残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60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9050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110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555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687元;
6、上年度全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6054元
(2)采矿业113104元
(3)制造业83162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2998元
(5)建筑业76278元
(6)批发和零售业75628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6536元
(8)住宿和餐饮业53297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6084元
(10)金融业97701元
(11)房地产业8105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0887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083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1780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0785元
(16)教育109680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7288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00855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8681元
二、青岛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青岛市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3735元;
2、上年度青岛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2584元;
3、上年度青岛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7701元;
4、上年度青岛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7592元;
5、上年度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08元;
6、上年度青岛市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671元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十级伤残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20—40元/天×营养期限
7.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8.十级伤残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地区(青岛除外):按经济技术开发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地区:按青岛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的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的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地区(青岛除外):按经济技术开发区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地区:按青岛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10%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10%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10%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10%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该经济技术开发区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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