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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满一个月被辞退有补偿吗

周* 江西-宜春 劳动合同咨询 2024.04.24 11:50:43 357人阅读

试用期不满一个月被辞退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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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一个月的试用期内被解雇后,您有权要求得到相应补偿。
无论是处于试用期还是非试用期阶段,用人单位均无需承担经济补偿的义务。
然而,要根据具体情形的差异来进行其他形式的补偿。
以下是相关细节供您参考:
第一种情况下,若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经济补偿则需按照您在本公司服务的时长,以每满一年为一期,每期支付一个月薪酬作为标准向您支付;然而如果您已服务逾半年却未达一年,则按照一年处理;若不足半年,则将支付您半个月薪酬作为经济补偿之额。
第二种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无正当且合法的理由擅自单方面解约,那么他们需要按照上述标准支付您两倍于之前的薪酬作为赔偿金。
在试用期间内,若经证实您未能满足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您确实不符合录用要求,在此情况下,单位需要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04-24 11:54:03 回复

1、试用期满后辞职提前三十天,并且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给用人单位即可。试用期满后辞职有工资,劳动者在劳动期间付出的劳动成果和时间都是需要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
试用期满后辞职提前三十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说明理由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随时解除不等于随便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现实中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薪资待遇较低做文章,应聘者最后总是被判“不合格”,还没转正就被辞退,而这些单位也堂而皇之地一直使用廉价劳动力。遇到类似情况,员工有权找用人单位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试用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具体如何操作是有讲究的。
1、双方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试用期或约定试用期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要有合法和明确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定所要聘用的劳动者的最终条件。招工条件可以相对简单,以吸引更多的求职者到用人单位面试。录用条件则应尽量严密、完善,并主要注重对能力的考核,要更具可操作性。招工条件不应替代录用条件,在只有招工条件而没有明文录用条件时,执法机关可能将招工条件视为录用条件。为使录用条件具有可操作性,最好同时明确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
3、用人单位已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在其员工手册等劳动规章制度中针对岗位要求规定录用条件,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某一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或录用后,有义务向劳动者明确“录用条件”,所以用人单位要做好必要的签收手续。
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之前要有具体的考核行为,且得出客观的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在进行试用期员工的考核过程中,不单单是要把试用期考核表制作出来,更重要的是让新员工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完成考核。
5、用人单位解雇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做出,解雇通知应在试用期届满前有效送达给员工本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解除可能也需支付经济补偿
有人认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一律没有经济补偿,这是不对的。试用期只是一个时间概念,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试用期解除可以有多种类型,也不是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员工如因以下四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应支付经济补偿。
1、试用期员工“被迫离职”的。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2、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约动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约,是劳动者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那么用人单位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由劳动者提出,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的。试用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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