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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是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生活工作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受到损害,甚至丧失,但并不是任何一种情况都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于是我们就需要对损害、丧失劳动能力进行认定。
1、丧失劳动能力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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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职工遇到工伤的情况下,如果受伤很严重的,可能出现丧失劳动能力的结果。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来说,更加需要积极的维权,那么,就需要劳动者到相应的部门开具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本人或家属持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到街居民科进行登记;
街
居民科工作人员持本人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的检查资料到区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申报;(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规定本人不得随工作人员一起进行申报)居民科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反馈初步诊断意见,凡不符合鉴定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并退回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具备鉴定条件的待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通知并准备3张一寸照片。
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安排,本人如实填写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鉴定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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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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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动者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劳动能力的丧失,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以及意外事件等等,同时也有可能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今天就来说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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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灾人祸是人间不可避免的不幸,幸运的是有些人与上天争夺回了一条命,可是劳动能力却丧失了,但是没关系只要活着就有希望,我们的生活总会继续下去的。为了维持生存这时就必须向相关部门求助开具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开具证明需要提交丧失劳动能力申请书。
一、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鉴定人姓名。
(二)“性别”填写“男”或“女”。
(三)“出生年月”与二代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应一致。
(四)“身份证号”填写二代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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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不是
解析:
1、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依法成立的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并不是只有书面合同才具有效力的。
2、合同的形式分为书面、口头或其他法定形式,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有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有追回可能性。
解析:
诈骗罪的损失有追回来的可能性。
1、被诈骗的钱不一定能追回来,只能说有被追回来的可能,但概率很低,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诈骗案件一般比较难破,调查取证不方便,破案时间会比较长,不利于追回受害人损失。
2、作为受害人,积极主动联系警方,提供尽可能多和详细的助于破案的信息,有利于尽快抓到罪犯,追回损失。若警方短时间内无进展,也不要太过于着急,耐心等待同时汲取教训,不要再次上当受骗。
3、待警方破案后如果追缴回了赃款可能性返给受害者,如果追不回赃款赃物的损失是没有地方来弥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例如,甲知道乙需要转卖自己的工厂,而自己的竞争对手丙正有意愿购买工厂用于扩大生产。虽然甲并没有购买工厂的真实意愿,但是为了阻止丙成功购买乙的工厂,甲提出了更高的购买价位,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谈判。在得知丙放弃购买后,甲中断了谈判,最后迫使乙以比丙更低的价格将工厂转让了。甲应该为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合同谈判,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可以有效,但是有条件,
1、手写部分是合同签订时在双方见证的情况下填写后签字;
2、手写部分在双方各自持有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且处于落款的上方;
3、如果手写部分系对打印部分的修改、解释,但在手写部分的旁边有双方签字;那么,手写部分同样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打印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来讲,手写部分在两份合同同时存在,且是双方签订合同时形成,应视为双方协商缔约的内容,是有效的。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其效力:
(1)解除条件成就前,合同处于有效状态,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解除条件确定的不成就,视为合同不再附有解除条件,合同确定的对当事人继续有效,当事人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3)解除条件成就后,合同一般情况下即时失去效力,合同权利义务自动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