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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金融法律中,信用卡诈骗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欺诈行为,其基本概念是指利用各种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通过制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凭借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方式获取到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性财产转移的行为; 其次,利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对受骗者实施欺诈行为; 再次,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从而达到欺诈他人财产的目的; 最后,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透支信用卡,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