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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于内部信息敏感期间进行相关行为,或明显地、隐晦地指示他人进行此类行为,或者由于内部信息泄露而导致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如果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应被视为“情节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 (2)期货交易占用的保证金数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3)获取的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数额超过十五万元人民币; (4)此类行为发生次数超过三次;以及(5)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五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