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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股权质押活动中,是否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如下情况: 第一种是将各股东已持有的股权设为质物提供给本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进行抵押,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通过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其次,若拟将登记在某位股东名下的股权抵押给该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债务人,此种情况下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全体股东共同投票通过后方可实施; 最后,若超过法定人数的股东持不同意见且无法通过直接收购的方式解决这部分股权问题时,可以被视作其默许将该股权作为质物进行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