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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时责任判定的原则: 第一,若因一方当事人的疏忽大意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则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反之,如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当涉及到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依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于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将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 第三,在各方当事人均未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情况下,若此事件被认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则各方当事人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