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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世者之前所拥有或经管的土地,通常并不归类于遗产继承之列。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赋予,乃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且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家庭。当此种类型的农户中的任何成员离世后,这并不会对原本的承包合作协议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在承包期限未到的情况下,该土地应交由其家庭其他成员接替管理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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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之务在于明确了解离婚时尚未对房屋拆迁款做出何种具体规定。倘若无任何相关协议或者条款,则建议您斟酌与前任丈夫进行合理磋商寻求妥善处理方案。如若未能达成共识,您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至相关司法机构申请法律仲裁,以期划分该项财产权益。在此期间,您务必全力提供有效证据以证实该笔拆迁款真实存在且应当属于您本人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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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凡通过家庭承包制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森林资源承包部分,仅当承包方丧失生命时,其法定继承人方可在未尽之承包期限内在原有基础上继续维护该权利;然而对于其他诸如通过招投标、竞拍及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间内,其合法继承人同样有权在原承包基础之上接续此项权益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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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宅基地确权给子女后不能撤回。特殊情况如子女违法违规或不再符合资格,经法定程序可回收。若确权时双方有收回事宜协议且条件满足,也可依法征收。此规定明确宅基地确权后的稳定性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确保宅基地使用合法合规,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与权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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