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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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