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并未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然而这通常会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
若章程明确记载董事会议事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循此规定,股东会对于此事进行审议。
大部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在其章程中详尽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在实践运用过程中也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程执行相应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开流程、议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或者所作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在此决议生效后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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