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擅自从事医疗业务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处罚手段:
首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所有的执业活动;
其次,坚决回收其所有违法获取的经济利益以及涉及到非法医疗行为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
最后,再对其违法获取的金额进行严格核查,按照违法所得五倍至二十倍的上限进行罚款,如果违法所得尚未达到一万元,则需按一万元的标准实施罚款处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