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遭受了禁止其探望孩子的情况发生,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和解决:
首先,应与相关方展开充分协商;
其次,如协商无果,亦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发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此过程中,请注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通常仅限于排除阻碍,即排除妨碍对象,而非针对孩子的人身实施强制措施。
法律明文规定,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协助的法定义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探望子女,而另一方则需履行协助义务。
关于探望方式及时间的具体安排,双方可先行协商达成共识;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若父或母在探望子女时,其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该方的探望权;
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其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