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您有权向相关的国务院部门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当对行政复议结果仍存有质疑时,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同时,也能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寻求裁决援助,届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据本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进行最终裁定。
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若发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那么应当首先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仍心存疑虑,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
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事宜上产生的争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履行缴纳和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义务,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适当的担保,随后方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