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措施可借助调解途径予以妥善化解。
然而,关于行政诉讼方面,原则上法院并不能借助于调解模式完成案件审理,但诸如涉及到行政赔偿、补偿等特殊情况,以及当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时,例如行政处罚事务,那么法院便可在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框架内,依法对处罚力度进行调解,从而实现案件的调解性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