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若对于隶属国务院各部门或省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您有权将此述诉求递交至做出此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对应省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
对于经由行政复议后仍然无法使您满意的结果,您亦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样,您还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交裁决申请,而国务院则会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该事项进行最终裁决。
第二十五条若您认为行政机关针对自然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所有权和使用权利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自身已经获取到的权益,您需要首先到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待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别提醒,在这一过程中,您有责任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相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方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