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共和国公民、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若您对于以下各项特定行政行为感到不满,皆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并提起行政讼诉:
首先是对于拘留、罚款、吊销某些证书与执照以及勒令停工停产、没收金钱财货等行政处罚措施有异议者;
其次,如果您对政府部门采取的禁止人身自由或对财产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手段有疑虑也可以提出维护自身权益的司法主张;
第三,当您认为政府机构侵犯了法律赋予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时,同样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解决方案;
另外,当您按照法定程序向政府部门申请发放某种许可证和执照而遭到拒绝或者无任何回复之后,亦可选择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此外,对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责任性义务而受到拒绝或者没有得到回应的情况,同样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还有,假如您认为某些行政机构未能依法发放专属于您的抚恤金给您,也是可以有所行动的;
最后,当您认为行政机关以非法方式强迫您义务遵行时,也可以依法捍卫自己的权益。《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