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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和加重的区别是什么

从重和加重的区别是什么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4-28 17:00:15 已帮助20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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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和加重的区别是什么
1、所谓“从重”,即是在依据刑法所设定的法定刑限度之内,判处更为严厉的刑罚
这一处罚方式主要应用于犯罪嫌疑人具备了应从重处罚的情节之时。
例如,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累犯便属于应予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与此相对应地,还有另一种叫做“从轻处罚”的处罚方式。


2、而“加重处罚”则意味着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可以将所判定的数个刑罚中的最高刑期之上,并且可以超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来执行刑期。
具体而言,可参照刑法第69条的相关规定。


3、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管制等刑罚,采用的是限制加重原则。
即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判处15至20年;
拘役的期限可以超过6个月,判处6个月至1年;
管制的期限可以超过2年,最高可判处3年。


4、至于“从重处罚”,其含义是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于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相较于其他具有相同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更为严重的刑种或者更长的刑期。
需要注意的是,从重处罚的力度要小于加重处罚。《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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