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法律及行政法规定可进行抵押的财产范畴:
(一)各类耐久性固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设于其之上或之下的配套设施;
(二)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资源使用权;
(三)海洋区域的使用权;
(四)能够用于生产制造产品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其制品;
(五)包括建造中的建筑工程、轮船、飞行器等在内的交通运输工具;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进行抵押的其他种类的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抵押人有权将上述各项财产进行一次性的整体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