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尚未参与工伤保险制度时,相关员工一旦遭受工伤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应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包括治疗以及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所需。
但是,如果该用人单位积极加入到工伤保险体系之中,并且成功补足之前所拖欠的必要的工伤保险费用及滞纳金,那么从那时起,新出现的相关费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按比例共同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