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两位当事人皆为机动车辆驾驶员,在处理赔偿事务时将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首先,分别运用各自所购买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来对彼此进行赔偿;
倘若双方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均无法满足全部赔偿金额需求的时候,超出部分将由受损害方承担50%,另一方则负担50%的赔偿责任;
假如在此情形下任意一方当事人拥有保险服务,便可借助保险公司提供的佩惠进行理赔评估和结算工作。
其次,若一方当事人系机动车辆驾驶者,而另一方则属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则对于机动车辆损失的50%部分,需由对方负责赔偿;
另外的50%部分则由自身承受,但若拥有保险保障,亦可向相应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仅局限于其中单一方,对于因双方行为错误所引发的意外状况,双方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的赔偿计算方法如下,即保险公司先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继而进行各方财产损失的财务估算,将各项损失折合成同一价值标准后,由其中一方承担余下损失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