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破产企业法律代表人物导致企业破产状况的案件,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若此等情况涉及到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机构,亦应对其负责领导层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理。
而在更为恶劣的情况下,例如由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并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刑事定罪和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