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首先受偿债务的一方,如有确实证据显示其对方存在如下任意情形之一,该cdots方可暂时停止履行义务:
首先是经营环境发生显著恶化,其次为将其财产进行转移或实施抽逃资金等行为以规避债务,再次为诚信度严重降低甚至丧失,最后是出现或可能出现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然而,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提供确定证据的前提下擅自暂停履行义务,则须对由此导致的违约赔偿负责。《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