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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不安抗辩权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03 12:35:30 已帮助19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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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关于应首先受偿债务的一方,如有确实证据显示其对方存在如下任意情形之一,该cdots方可暂时停止履行义务:
首先是经营环境发生显著恶化,其次为将其财产进行转移或实施抽逃资金等行为以规避债务,再次为诚信度严重降低甚至丧失,最后是出现或可能出现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然而,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提供确定证据的前提下擅自暂停履行义务,则须对由此导致的违约赔偿负责。《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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