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定之时,夫妇间的共同财产应依据双方所签订之协议来作相应安排;
若协议无法达成共识,则需由当地人民法院依照财产的实际状况,兼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维护,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第二,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皆应依法律规定予以充分保障。
当夫妇之间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全部财产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归己有,若其中一方因为抚养子女、照顾长辈以及协助另一方完成工作等事项而付出了较多的劳动义务,那么在此种情形下,离婚时该享有权利者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另一方亦必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三,在离婚之际,原本由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若组成共同财富的财产金额不足以清偿所有负债,或者在协商之下财产平分,那么双方还需要签署协议约定好如何偿还这些债务;
如果以上的办法都行不通,可以提交到法官手中,由他/她进行最终裁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