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股权虽然不得作为抵押物进行设定抵押,然而却可以施行质押操作。
根据该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明确规定,债务人或第三方在合法权限内能够处置的以下各类权益均可作为质押标的来进行质押:
(1)汇票、本票及支票;
(2)各种类型的债券与存款单;
(3)各种仓单和提单;
(4)可以自由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的其他各类财产权益。《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