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项观点,应将故意损毁财物罪中的金额明确界定为被损毁金物原本的价值与剩余价值之间的差额;
其次,对于第二点,若故意损毁公共财物或他人私人所属财产,且其数额达到了特定标准或者表现出其他严重性质,那么这便构成了刑事犯罪,理应对嫌疑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形式;
最后,针对第三个方面来说,若是涉案金额极为庞大,或者出现了其他尤为严重的情况,那便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在处理涉及故意损毁财物相关的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于犯罪数额的确立存在着多样化的争议观点,特别表现在犯罪数额直接决定着罪行的定性以及法定刑期的升格与否之时,错误的认定方式将会给案件审理带来极大程度上的不良影响,甚至可能产生误判错判的严重后果。
而在实际审判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数额的判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中一种观点主张犯罪数额等同于恢复受损物品原貌所需的全部成本总和来进行衡量计算;
另一种观点则坚信犯罪数额应等同于物品损失价格=恢复原状所需的所有费用总和(即包括恢复原状所需的主要原材料费用乘以综合成新率,以及恢复原状所需的辅助物料费用,加上人工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减去残值的结果;
而最后一种观点主张犯罪数额为原值与其残值的差额。《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