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有权根据个人意愿随时选择撤资。
在合伙人关系存续期间,倘若出现合伙人决定撤资的情形,则需依照合伙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或依据全体合伙人共同决议执行为妥,具体形式既可选择返还货币亦可返还实物资产。
同时,退伙人对于退伙之前所引发的合伙企业债务还须承担起无条件且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倘若合伙协议未能明确规定合伙期限的相关事宜,那么,在确保不影响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前提下,各合伙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退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2、《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