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使用伪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制作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活动的行为;
(二)运用已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擅自截获并使用其他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
以及(四)恶意透支且未按发卡行催促还款的行为。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在规定额度或期限内多次透支资金,且在经过发卡行多次催收仍然拒不偿还的行为。
因此,如若信用卡欠费过期较长,银行在接连数次催告后仍未收到款项,则有权利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若情况严重、欠款金额庞大,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